杨志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由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伍万元整并支付利息8000元,共计5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1135号民事裁定书、审判员及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余涛、邓明忠: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杨立岗与申请执行人宁夏顺意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迁、邓明忠、王忠、余涛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们现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22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18)宁0122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由宁夏顺意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杨立岗。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夏阿布顿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佰育農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贺兰县桦甸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岳文海、杨月红、岳嵩山、白立志、胡海艳、白伏祥、张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夏阿布顿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佰育農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贺兰县桦甸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岳文海、杨月红、岳嵩山、白立志、胡海艳、白伏祥、张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岳嵩山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居安东路东方嘉苑三期38号楼4单元4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岳嵩山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居安东路东方嘉苑三期38号楼4单元4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4月27日10时至2023年4月30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400000元,保证金:40000元,增价幅度:4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4013553,监督电话:0951-3803893。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4月21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