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徐海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贷款本息107382.17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6915.85元,实际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以上合计114298.0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1172号民事裁定书、审判员及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段青利、王惠琴、闻明、陈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段青利、王惠琴、闻明、张晓燕、冉宏伟、伊风莲、孙学强、王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段青利、王惠琴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76800元,利息743579.18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1月31日),本息合计2520379.18元。贷款逾期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在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2023年2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闻明、张晓燕、冉宏伟、伊风莲、孙学强、王淑华对上述段青利、王惠琴应支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段青利名下宁A98567号小型越野汽车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4.请求判令被告段青利、王惠琴、闻明、陈晓燕、冉宏伟、伊风莲、孙学强、王淑华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平罗县人民法院姚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罗县人民法院
王刚: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浩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221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宁夏浩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刚于2022年9月14日签订的玉米秸秆购销合同;二、被告王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浩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定金10088元。案件受理费5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刚负担。 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头闸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遇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