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月圆、张金元: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志华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郭月圆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6050.5元(利息算至2021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贷款利息原告继续主张),合计126050.5元,并承担实际还清贷款前的全部利息,利随本清;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志华、张金元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诉讼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王辉:
本院受理原告刘彦华诉王辉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2.判令获得女儿王禹兮的抚养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0)宁0424破1号之一
2020年1月9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泾源县建筑公司的申请裁定泾源县建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泾源县建筑公司成立于1979年1月1日,因公司历年负债经营,无法正常运转,于2009年9月正式停业。2017年6月22日,因县城棚户区改造,公司办公楼被拆迁,土地被政府征用,获补偿金6419878元,安置职工后剩余2719878元。截至目前,管理人共收回公司债权3072415.24元,本院审查确认债权共计2624197.89元。本院认为,泾源县建筑公司虽资产大于负债,但资产大部分都是办公设施被告拆迁所得,并对职工进行安置后的余额。其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二)项、第四条第(四)规定,具备破产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裁定宣告泾源县建筑公司破产。
泾源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741号
梁云新: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16483.64元,并支付以16483.6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