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222号
宁夏安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马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735号
王嘉:
本院受理原告王瑶与被告王嘉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7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王瑶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141号
陈旺雷:
原告姬永年与被告陈旺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7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旺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姬永年价款42000元;并以4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05%支付2013年1月1日起至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旺雷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923号
周晓惠、路文贵、周风仁、姜淑琴: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晓惠、路文贵、周风仁、姜淑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6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4执92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西夏区丽子园北路商储家属6号楼1单元402室(产权证号:2009027597)房屋产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以清偿债务,并定于2023年4月19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厅选取评估机构;于2023年5月19日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局501室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2023年5月24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本院将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court item.htm?spm=a213w.7398554.courtTabs.1.29erWq&user id=2469066502,户名: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逾期未到,则视为你们放弃选取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选取拍卖机构的权利,将由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单方选取评估、拍卖机构(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异80号
张利利、王志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众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立奥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夏众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请求:追加张利利、王志国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听证会传票、廉政监督卡、涉养老诈骗线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