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宁香:
本院受理原告张耀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张耀春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王宁香偿还其借款本金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宁香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512号
金自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红寺堡支行与被告金自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金自龙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2.判决被告金自龙还原告贷款本金47943.24元,利息7265.41元,本息合计55208.65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11月16日,之后利息计算至贷款本金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相关合法费用均用由上述被告。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51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张宁体育科技(宁夏)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昆与被告张宁体育科技(宁夏)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3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宁体育科技(宁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昆工资73494.22元。 案件受理费163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38元,由被告张宁体育科技(宁夏)有限公司负担 。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7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俭: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明与被告王俭、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赵明支付货款4389元;二、驳回原告赵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刘来喜: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马兰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来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498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