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怀民 王潇翊) 3月15日,银川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银川市检察院提起的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此前,该案中胡某等3名被告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银川市检察院认为,3名被告虽已接受刑事处罚,但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提起公益诉讼,要求3名被告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支付无害化处理费用,并在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银川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事关社会公共利益,事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银川中院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探索专门化审判机构和团队建设,抽调具有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岗位工作经验,综合业务素质强的法官组建专业审判团队,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七人合议庭,扩大公众参与效果,提升诉讼裁判的公信力。联合银川市检察院、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制定了《银川市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办法》,在市消费者协会设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代管账户,用于赔偿金等资金的接收、支付、划转和结算。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及高校的沟通协作,整合各方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公共利益保护格局。
2021年6月9日,银川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银川市检察院诉被告王某、陈某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这是宁夏第一起由检察院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银川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高红立说:“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可以警示违法者,更有效地遏制和预防消费侵权行为,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