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7826号
宁夏保运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刚、张宝宝、霍霞、宁夏保运商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7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霍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02733.35元、逾期罚息13063.61元、违约金10351.01元、留购款200元,合计126347.97元;二、被告霍霞、宁夏保运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霍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霍霞、宁夏保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霍刚追偿;三、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宁DD221挂、宁DD212挂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846号
张正贤、固原经济开发区兴源货运有限公司:
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正贤、张正彪、第三人固原经济开发区兴源货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7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正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65651.83元、逾期罚息1586.13元、违约金9881.43元、留购款100元,合计77219.39元;二、被告张正彪对被告张正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正彪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正贤追偿;三、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宁DF163挂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193号
朱爱兵:
原告张建宁与被告朱爱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7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爱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建宁价款13500元。案件受理费13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朱爱兵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98号
薛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典广与被告薛辉、赵锋、宁夏佳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前三被告支付工程款3850834.7元及利息1160737.85元;2.前三被告返还保证金250000元,逾期利息75356.25元;3.前三被告支付劳保基金500148.33元,逾期利息150757.22元;4.请求判令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谭学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学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0830元(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的标准暂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10月10日,并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恢6号
杨富成:
申请执行人张益锋与被执行人杨富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69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向你公告送达 (2023)宁0104执恢6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杨富成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立新巷6号楼3单元202室房产以清偿债务,并定于2023年4月19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厅选取评估机构;于2023年5月19日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厅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2023年5月24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本院将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court item.htm?spm=a213w.7398554.courtTabs.1.29erWq&user id=2469066502,户名: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逾期未到,则视为你们放弃选取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选取拍卖机构的权利,将由申请执行人张益锋单方选取评估、拍卖机构(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