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303民初2759号
刘仲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与被告刘仲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刘仲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304.52元,支付截止2023年3月14日的利息1354.03元、违约金625.68元、分期手续费190.78元,共计11475.01元。2023年3月14日以后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8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仲云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景川、邹卫英、张丽芬、王银明、叶菲、肖冰洁、宁夏百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秀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告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十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李京宁与被告陈华、张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根据被告李海涛申请审查后认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你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二被告返还非法占有的位于新华西街56号院中单元202室不动产;2.判令二被告支付占有房屋期间的使用费202000元(以月租金1000元为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上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日);3.判令非法占有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暖气、燃气及物业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费用)由二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石学兵:
本院受理原告马平与被告石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石学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63423.81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支付100000元自2022年8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811号
黑富贵、田进兰:
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富贵、田进兰、第三人宁夏新盛源商贸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7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黑富贵、田进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214210.27元、逾期罚息7610.22元、违约金35682.47元,并赔偿损失67748.29元,合计325251.25元;二、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宁AG9922号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