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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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岩东: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野利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岩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野利集成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编号为1882042、1882280的集装箱,如无法返还则赔偿原告25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4100元(暂计算至2022年5月11日),并请求支付至箱体实际退还之日;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力:

本院受理原告黄超与被告马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726元,利息94.5元(暂从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2月11日止,共计1个月为94.5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2022年2月11日后的利息计算至本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尚蔚:

本院受理原告任春财与被告尚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2000元;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2545号

王浩:

本院受理原告中海宏洋地产(银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7594.5元,支付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11074.71元(截至2022年9月1日),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2022年9月2日至实际偿还代偿款之日的利息损失;2.依法判令被告办理银川市金凤区六盘山路北侧连湖花园三区(二期)6号楼503室房屋权属证书;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817号

王宏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建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5000元,并以借款本金4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为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9月20日的利息为4491.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5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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