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3218号
马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建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4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985号
任明翔: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0972.42元、利息4941.59元(利息含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8年6月8日暂计算至2022年4月19日),并继续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4月20日至上述欠款全部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1073号
马随锋: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党政与被执行人马随锋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1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马随锋名下位于中宁县城平安西街瀛海花园9号楼0单元05室房产。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4执107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洁监督卡,同时通知你们于2023年4月19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509办公室摇号确定评估机构,逾期未到视为放弃摇号确定评估机构的权利,并于2023年5月19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异议即视为无异议。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车产进行网络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吴军:
本院受理的张永祥与你、宁夏陆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劳务费3084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明占亮:
本院受理原告马淑梅与被告马天虎、母永财、第三人明占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