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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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勇:

本院受理原告康晓华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39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886元(按照年利率5.55%计算,期限自2021年8月20日至2022年12月20日);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金波:

本院受理原告康晓华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购房款4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400元(按照年利率5.55%计算,期限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12月20日);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十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1)宁0323民初4760号

宁夏超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康晓琴与被告宁夏超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更变诉讼请求申请书(1.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原告装修款29301.33元、支付违约金70000元×6%=4200元,共计33501.33元;2.本案的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告施工的案涉房屋已经装修工程造价为40698.67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凯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3190元,支付至2023年2月2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447.23元,合计89637.23元;二、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应以8319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继续向原告宁夏凯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3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驳回原告宁夏凯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吴小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现住址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1479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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