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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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力生置业有限公司、刘学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众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力生置业有限公司、徐宝、刘学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宁夏力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众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履约保证金455000元;二、被告宁夏力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众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507700元、逾期付款利息59950.33元,合计567650.33元;三、被告宁夏力生置业有限公司还应以5077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3.85%向原告宁夏众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8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四、驳回原告宁夏众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24元,由原告宁夏众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604元,由被告宁夏力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5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300元,由被告宁夏力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3200元,由原告宁夏众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月轩与被告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被告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出售给原告沈月轩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满城熙园2号商住楼2-249号地下储藏室买卖合同;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沈月轩储藏室购买款30654元,专项维修资金1179元,合计31833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明健、宁夏宏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方义诉被告明健、宁夏宏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车辆租赁合同关系;2.请求二被告即时返还原告车辆(宁A0908M);3.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2000元、违约金3200元(租金及违约金暂计自2022年5月11日-2023年1月11日,共计8个月*4000元。如被告于2023年1月11日之日前未能返还车辆,请求被告依法支付车辆占用损失至车辆返还之日,车辆占用费参照车辆月租金4000元计算)。以上合计352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洁司法监督卡、扫黑除恶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田宇鹏:

本院受理原告南旭辉与被告田宇鹏、宁夏精开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6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兵、刘玉梅、韩建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诉被告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融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陈建兵、刘玉梅、刘刚、韩建荣、徐海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480000元,利息8190629.5元,合计拖欠本息为23670629.5元(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利息计算方法,暂计算至2023年1月20日);2.判令被告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在贷款结清前产生的所有利息,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利息计算方法(逾期部分计算标准以月利率6‰的1.5倍即为月利率9‰);3.判令被告刘刚、韩建荣以质押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4.判令被告刘玉梅、陈建兵以质押宁夏融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价值17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5.判令被告宁夏融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徐海东、陈建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所有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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