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少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2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李志梅与被告丁少军离婚; 二、原告李志梅与被告丁少军生育的女孩丁雨馨(2016年1月17日出生),由原告李志梅抚养;原告李志梅与被告丁少军生育的男孩丁煜铭(2019年4月2日出生),由被告丁少军抚养;原告李志梅与被告丁少军暂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原告李志梅与被告丁少军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双方有协助的义务;三、被告丁少军婚前置办的财产:一台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52寸彩色电视机、一套沙发、一张双人床、一个衣柜,归被告丁少军所有;四、驳回原告李志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李志梅负担。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头闸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王立兵:
本院受理原告王平、王利、李学刚与被告宁夏利垦牧业有限公司、王立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宁夏利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立兵支付原告王平、王利、李学刚运费8870.4元(60元/吨*147.84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陶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罗县人民法院
潘玉柱:
本院受理原告杨军与被告潘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02民初71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潘玉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军借款25万元。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潘玉柱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杨武:
本院受理原告郭庆师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赔偿停运损失1845.3元、交通费200元,合计2045.3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22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君: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玲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晓玲各项损失1000元;驳回原告李晓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559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2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