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本军与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837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5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田保:
本院受理原告王保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枸杞款66500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52377.8元,共计118877.8元(利息计算自2013年12月24日至2023年3月24日,即66500元×6.55%/年×(1+30%)÷12个月×111个月=52377.8元),后期利息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执恢20号
杨海兵、谢媛、李波、武建林: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金矗与杨海兵、谢媛、李波、武建林、杨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金矗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停止(2019)宁0106执55号案件对杨迪的执行。现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7日在银川市金凤区法院807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执1851号
包立新、包嘉伟、黄静、包嘉鹏、包淑霞、丰源、刘芳、宁夏青铜峡市叶盛米业有限公司、宁夏宏源润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包立新、包嘉伟、黄静、包嘉鹏、包淑霞、丰源、刘芳、宁夏青铜峡市叶盛米业有限公司、宁夏宏源润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1)宁0106民初110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包立新与包淑霞名下共有的位于固原市银平公路长城梁北侧固原农资城15#商业楼7号营业房、位于固原市银平公路长城梁北侧固原农资城15#商业楼6号营业房屋予以评估,进入评估程序。现向你公告通知本院定于2023年4月24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室公开选取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于2023年5月29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201室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你于2023年6月13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放弃异议权。请你于2023年6月14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201室领取拍卖裁定书,逾期不到则视为送达,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