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增刚:
本院受理原告安海义与被告郭增刚及第三人马银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80000元,利息损失31787.26元(自2019年3月15日至2022年12月1日按年利率4.75%计算1357天,原告主张将利息损失按上述利率计算至劳务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上暂计211787.26元;2.本案各项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697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5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李国庆、刘芳:
本院受理(2021)宁0205民初2950号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华园信用社(现变更为:宁夏惠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诉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李国庆、刘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双方送达了(2021)宁0205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提起上诉,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407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郝永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与被告郝永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81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郝永华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支付代偿银行贷款本息43827.33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3.85%自2018年3月26日计算至代偿贷款本息43827.33元付清之日止)、保险费1003.9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郝永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王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被告王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借款本金107300元,利息63138.63元,合计170438.63元(2022年7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70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建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