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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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佳宇:

本院受理原告梁银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13000元,违约金2600元,损失费用4600元,合计:202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十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邹华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被告邹华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邹华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快e贷”借款合同借款本金72194.47元,支付利息、罚息共计26741.56元,合计98936.03元(2022年8月18日后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7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邹华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王伟、侯嘉颖、孔静文、王凯、任悦: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侯嘉颖、孔静文、王凯、任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伟、侯嘉颖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000元,支付利息11154.64元,合计98154.64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凯、任悦、孔静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凯、任悦、孔静文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伟、侯嘉颖追偿。案件受理费2254元,由被告王伟、侯嘉颖、王凯、任悦、孔静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1)宁01强清1-1号

根据申请人张云峰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9日裁定受理被申请人银川宏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宏隆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担任银川宏隆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下文简称“清算组”),负责清算工作。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一、银川宏隆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二、银川宏隆商贸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财产的,清算组将采取法律措施。三、银川宏隆商贸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物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公司印章、证照、账册、账簿、重要文件资料等;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清算组办公地址及联系人:银川市金凤区亲水街万达中心C座19楼;叶超仁律师(手机号:13279489769)、白羽律师(手机号:13909590761)。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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