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士强与被执行人宁夏鑫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夏鑫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宁夏鑫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金贵镇清水苑1号楼3单元501室、2号楼1单元601室、2号楼1单元602室、2号楼2单元601室、2号楼3单元301室、2号楼3单元602室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二次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宁夏鑫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金贵镇清水苑1号楼3单元5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10时至2023年4月18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103500元,保证金:10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以及其整倍数)。被执行人宁夏鑫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贺兰县金贵镇清水苑2号楼1单元6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10时至2023年4月18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108000元,保证金:10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以及其整倍数)。被执行人宁夏鑫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金贵镇清水苑2号楼1单元6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10时至2023年4月18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108000元,保证金:10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以及其整倍数)。被执行人宁夏鑫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金贵镇清水苑2号楼2单元6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10时至2023年4月18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135000元,保证金:13000元,增价幅度:1300元(以及其整倍数)。被执行人宁夏鑫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金贵镇清水苑2号楼3单元3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10时至2023年4月18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130500元,保证金:13000元,增价幅度:1300元(以及其整倍数)。被执行人宁夏鑫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金贵镇清水苑2号楼3单元6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10时至2023年4月18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108000元,保证金:10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3803872,监督电话:0951-3803872。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4月11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岳士强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