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奥立升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宁夏金和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夏奥立升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申请人宁夏金和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22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19)宁0122执1975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由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变更为宁夏金和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537号
李发红:
本院受理原告马全梅、马全喜与被告李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马全喜与被告李发红于2022年12月5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向二原告返还宁CMB680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3.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5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680号
李发红:
本院受理原告马尚存与被告李发红月10日至2023年1月10日利息12500元×1.23%×3个月,后期逾期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68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购羊款12500元,逾期利息862.5元(2022年10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