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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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202民初369号

宁夏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与被告马维宁、宁夏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艳红、马碧优、马梦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宁020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后,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发现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并作出(2022)宁0202民初36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22)宁020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一页第十五行中“一、被告宁夏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返还借款本金358350.88元,支付利息22079.03元、罚息5284.57元,合计358714.48元;2022年1月8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补正为“一、被告宁夏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返还借款本金358350.88元,支付利息22079.03元、罚息5284.57元,合计385714.48元;2022年1月8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2022)宁020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改判为被上诉人马维宁、舒艳红共同偿还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借款本金358350.88元,利息22079.03元,罚息5284.57元,合计385714.48元;宁夏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改判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对被上诉人马维宁、舒艳红、马梦媛、马碧优共同提供的位于平罗县沙湖水镇D区楼8号202房屋的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改判律师费40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4.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副本,本案将在答辩期满后将壹审民事卷宗及上诉材料移送至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2)宁0202民初370号

宁夏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与被告刘涛、宁夏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宁020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改判(2022)宁020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改判为被上诉人张伟、刘涛共同偿还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借款本金168900.29元,利息9869.39元,罚息2068.2元,合计180837.88元;宁夏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改判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对被告刘涛提供的位于平罗县沙湖水镇D区楼2幢104号房屋的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副本,本案将在答辩期满后将壹审民事卷宗及上诉材料移送至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24民初674号

马雪梅:

本院受理宁夏东方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田晓兰、王有鹏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6000元,逾期利息1111.5元,共计:17111.5元。2.请求判令被告田晓兰、王有鹏按照合同约定,在本金逾期后年利率按借款利率11.4%上浮35.09%即15.4%支付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马雪梅、马忠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9日早上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同心县人民法院

王卫忠:

本院受理(2022)宁0121民初4363号原告邹永雄与被告王卫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1民初4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卫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邹永雄工程款及工程保证金共计2897820元及利息701948.6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8月22日,以后利息以28978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7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卫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综合审判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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