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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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正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正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曹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詹鑫: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詹鑫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202民初111号

王俊: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与被告王俊于2020年4月29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二、被告王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借款本金17万元、利息3469.82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1月2日),合计173469.82元;2023年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70元,由被告王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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