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宇、禹春暖: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新元、达慧兰、王新宇、禹春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221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新宇、禹春暖名下的位于平罗县山水大道北侧锦绣园小区A10幢B段1号(不动产权证号:平房权证平罗县字第2014-47839号,面积:257.32㎡)房屋一套进行评估、拍卖。因你们未前来现本院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选择对外委托评估机构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本院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你应于2023年4月20日10时到本院选择对外委托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5月8日到平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事务大厅领取评估报告,如果对报告有异议,可在规定领取期限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将择期委托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财产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可在评估基础上下浮30%,第二次拍卖可在第一次拍卖流拍价基础上下浮20%)。如你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缺席或不履行选择权,本院将视为你放弃了选择对外委托评估机构、现场勘查、领取评估书、提出异议和优先竞买等相关权利,不利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届时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屋采取评估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平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