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盛世茶城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乙方需按照年租金5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金;2.判令被告支付商铺租金19702.7元、物业费17702.7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27日)、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2268.67元,拖欠租金费用违约金3740.54元,以上共计43414.61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2076号
张磊:
本院受理原告张茜与被告张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张茜与被告张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女张可儿由原告抚养;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50号
马玉付:
原告宁夏兴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立兵、马玉付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35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叶立兵、马玉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兴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差价38810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自2023年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97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74元,由被告叶立兵、马玉付负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阳光禾木连锁超市昊天店: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新瑞华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支付货款5859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976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4日至2023年2月17日),并按上述标准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