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81民初70号
张军、宁夏天宇工贸有限公司、蔡兵、张兴武:
本院受理原告青铜峡市永杰工程机械修理部与被告宁夏天宇工贸有限公司、蔡兵、张军、第三人张兴武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修理费47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年利率6%,自2016年4月5日暂计至付清为止),共计6487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判作风监督卡、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终5153号
陶启朗:
本院受理上诉人四川宏伟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永生、四川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民终5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4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民终105号
宁夏禹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刘银乐与被上诉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宁夏禹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区二楼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郭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纳秀芹、马成道诉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餐费1200元;2.判决被告支付未付款资金占用损失36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胡文升:
本院受理原告邵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