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21执恢146号
屈新德、伍梅霞: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申请执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21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伍梅霞名下位于永宁县杨和镇阳光花园三期28-1-101室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现通知你们于2023年4月20日上午10时到我院执行局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摇号方式选定评估机构,于2023年5月22日前到永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于2023年6月1日前可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逾期未到,视为放弃权利。以上时间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随后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对于拍卖相关事宜可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关注。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248号
赵琪: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3)宁0106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2023)宁0106民初248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判令:被告赵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伟劳务费34500元及利息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元,由被告赵琪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2023)宁0106民初248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孙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状、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红果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韩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状、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红果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