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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2991号

马福银、孙波:

本院受理原告孙建与被告马福银、第三人孙波互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置换合同;2.被告与第三人偿还原告车款及物资款242877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法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因你们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524号

宋思缘、宋燕: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宋思缘、宋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9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宋燕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三林巷锋尚公寓1号营业房房产(产权证号:宁(2018)兴庆区不动产权第0015507号)。因你二人拒不配合且下落不明,现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3)宁0104执5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同时通知你二人于2023年4月25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摇号确定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庭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的权利,并于2023年6月5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异议即视为无异议。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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