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6671号
陈菲:
原告宁夏中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菲及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16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宁夏中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菲签订的《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800014601)于2023年3月20日解除;二、被告陈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中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银川市兴庆区中房玺云台小区五期25号商住楼1单元20层02室房屋,并配合办理撤销备案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宁夏中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月牙湖法庭(11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16)宁0104执5489号
何慧珍、李建喜、朱学仁、李国志、王星媚、吴铧: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安支行与被执行人何慧珍、李建喜、朱学仁、李国志、王星媚、吴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4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国志、何慧珍共有的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凤凰花园1号住宅楼3单元502室及阁楼(产权证号:2010030081),被执行人吴铧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天鹅湖小镇161号楼3单元602室房产(产权证号:20133851),被执行人何慧珍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德胜商住区德胜西路以北瑞士花园9号楼1单元503室房产(产权证号:20141788)。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宁0104执54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同时通知你们于2023年4月25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摇号确定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庭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的权利,并于2023年6月5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异议即视为无异议。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2788号
王洋:
申请执行人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洋、刘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2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洋、刘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洋名下位于于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13号楼2单元502室(权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8014405号)房屋以清偿债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4执27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洋名下位于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13号楼2单元502室(权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8014405号)房屋。通知你们于2023年4月24日上午九点半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议价、询价或选取评估机构,请于2023年5月24日领取询价报告或评估报告,若对询价报告或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2023年5月29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逾期未到,则视为你放弃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将由申请执行人单方选取拍卖机构。(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以上选取评估机构的时间、拍卖的时间,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法院,联系电话:马法官15226270104)。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