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平、张学梅: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苏兵与被执行人包平、张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宁0104执52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包平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景墨家园101号楼2单元501室】。现通知你们于2023年4月27日上午9时30到本院504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5月29日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时间以网络拍卖通知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工作日第一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2382号
宁夏富友工贸有限公司、李伏:
本院受理的原告贺兴林与被告宁夏富友工贸有限公司、李伏、西安安邦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宁夏富友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贺兴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司法鉴定费、交通费合计163670.24元;二、驳回原告贺兴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66元,由原告贺兴林负担2362.78元,被告宁夏富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3203.22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月牙湖法庭(11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8524号
段文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阅海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损失24270元; 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千岩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全鑫速变速箱修理店与被告宁夏千岩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78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宁夏千岩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全鑫速变速箱修理店押金3000元;二、驳回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全鑫速变速箱修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7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