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833号
宁夏华瑞源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马骉与被告宁夏华瑞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833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宁夏华瑞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马骉货款491374.60元,并按照年利率3.7%支付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马骉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海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海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15159.68元,违约金11515.97元;二、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马海燕名下宁A0RE75号丰田牌车辆(车架号LVGDC46A1CG44040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61元,被告马海燕负担1401元。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1679号
李生科: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生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43071.3元,违约金8614.26元,以上合计51685.56元;2.判令原告对案涉合同项下的抵押物铃木牌车辆(车牌号宁EM6058、车架号LVFAC2AD1EK008422)享有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住所地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3)宁0122民初1679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1680号
赵志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志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37478.7元,违约金7495.74元,以上合计44974.44元;2.判令原告对案涉合同项下的抵押物长安牌车辆(车牌号宁A1G889、车架号LSVNX41Z6B2474108)享有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住所地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3)宁0122民初1680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