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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春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春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王春霞名下车牌号为宁DFH855号东风悦达起亚牌车辆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春霞名下车牌号为宁DFH855号东风悦达起亚牌车辆,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5月5日10 时至2023年5月8日10时(延时的除外)。宁DFH855号东风悦达起亚牌车辆,第一次拍卖起拍价:65000元,保证金:9750元,增价幅度:65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辰易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8656139,监督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1681号

何万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万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17474.4元,违约金3494.88元,以上合计20969.28元;2.判令原告对案涉合同项下的抵押物长安牌车辆(车牌号宁ANX332、车架号LS5A2ABE3DJ136746)享有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住所地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3)宁0122民初1681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1693号

闵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闵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闵磊签订的《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于本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起解除;2.判令被告闵磊立即返还车牌号为宁A68N60的本田牌车辆给原告并配合原告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及违约金与租赁车辆价值的差额,其中全部未付租金为76267.8元、违约金15253.56元,合计91521.36元;4.租赁车辆价值依原告与被告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租赁车辆所得价款确定,如租赁车辆价值超过全部债务,超过部分归被告所有;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住所地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3)宁0122民初1693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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