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王信雄与被告常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袁伟:
本院受理原告岳庆华与被告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袁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岳庆华支付蔬菜款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袁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杨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张福祥:
本院受理原告贺兰县金贵镇佳诚超市与被告张福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化肥、农药款543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鸣沙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宋晓能、王艳、宋席华、赵素春: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晓能、王艳、宋席华、赵素春、滕俊、张燕、张学祥、宋菊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宋晓能、王艳向原告返还借款135860元,支付借款利息163381.45元(自2018年6月21日计算至2022年11月21日),合计金额299241.45元,2022年11月21日以后利息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即利随本清);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宋席华、赵素春、滕俊、张燕、张学祥、宋菊萍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鸣沙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1400号
荀英:
本院受理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金额16632.52元(其中分期余额7905.23元,消费余额2054.59元,利息、复利3878.397元、滞纳金2794.31元,利息、复利及滞纳金暂计至2022年7月15日);并按照《黄河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自2022年7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复利、滞纳金;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普通独任审理用)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临河镇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