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公告

(2023)宁0181民初12号

李泽智、张学红:

本院受理原告陶斌与被告李泽智、张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泽智、张学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陶斌借款5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1725元,由被告李泽智、张学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820号

姜冬:

本院受理王锐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0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宁东法庭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1019号

姜冬:

本院受理龚振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4902.31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宁东法庭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纪鹏:

本院在执行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纪磊、孙丽娟、纪鹏、周晓丽、刘斌、徐井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纪鹏名下位于灵武市南薰路南侧西湖人家6#商业楼A33号房屋评估拍卖。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纪鹏名下位于灵武市南薰路南侧西湖人家6#商业楼A33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本院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及选取评估机构通知书,现通知你们于2023年5月4日上午10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对外委托室选取评估机构,如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的相关权利,灵武市人民法院将依法摇号产生评估机构。另本院通知你们于2023年6月5日上午10时到本院执行局领取该房屋的评估报告,逾期未领取视为本院已向纪鹏送达该评估报告,如对该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该评估报告起5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如逾期本院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则视为对该评估报告无异议,后本院将对该房产进行网上司法拍卖。本院依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后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你们承担。

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23-03-28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64174.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