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03民初627号
岳桂红:
本院受理原告撒玉林与被告岳桂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租及水电费共计23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6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724号
杨汉刚:
本院受理原告魏耀科与被告杨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3350元;2.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7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徐海荣:
本院受理原告余军与被告徐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6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徐海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军偿还125000元;并以本金12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自2022年9月28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余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856元,由原告余军负担1788元,由被告徐海荣负担306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7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张鹏:
本院受理原告张鹏斌与被告宁夏顺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康市政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德晛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吴全民、张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106民初15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顺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鹏斌工程款23768.38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LPR)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1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张鹏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9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791元,由原告张鹏斌负担10004元,由被告宁夏顺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7元;鉴定费20000元,由原告张鹏斌负担19256元,由被告宁夏顺达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4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7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