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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502民初94号

雍晓红、姚凤英、徐晔: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雍晓红、姚凤英、徐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王伟:

本院受理马晓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吉县人民法院

王剑:

本院受理原告刘彦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422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彦荣砂石料款116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霍小强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白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吉县人民法院

张希茂:

原告丁杰与被告张希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张希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丁杰货款243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元、公告费300元,由张希茂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746号

闫革:

本院受理原告吕涛与被告闫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16787.67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12月24日;从2016年6月2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进行计算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74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0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2799号

马国其:

本院受理原告杨凤凤诉被告马国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确认原告杨凤凤与被告马国其签订的《租房合同》于2022年7月解除;二、被告马国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杨凤凤返还房屋租赁费5500元、物业费260元,共计57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马国其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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