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生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鹏起诉被告郝生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5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长山头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金玉柱:
本院受理上诉人吴忠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辉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金玉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民终306号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审判庭开庭审理,如你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存书:
原告张军与被告杨存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杨存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军借款本金78000元,截至2023年1月10日的逾期利息63559元,合计141559元;自2023年1月11日起的利息分别以3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和以4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0元,由杨存书负担3131元,张军负担229元。公告费300元,由杨存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终4121号
银川滨河国际医疗城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崔岩与被上诉人银川滨河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银川滨河国际医疗城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民终41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310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205民初63号
刘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马维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05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马维祥借款本金19000元,自2021年4月21日起的利息按计算公式计算【本金19000元×年利率3.85%×4倍÷365天×天数(2021年4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76元,由被告刘建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灵武市瑞利达工贸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灵武市瑞利达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银川银泰达汽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灵武市瑞利达工贸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银川银泰达汽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现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执行听证室307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即6月1日来本院814室领取执行异议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