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宁0106民初1853号

武春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敬炎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抚养费78500元(自2008年12月-2021年12月:500×157个月=785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2022年1月起将原告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500元并一次性支付28500元(自2022年1月至2023年7月:1500×19个月=28500元);以上金额共计10700元;三、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元,借款期间利息129.17元、罚息983.47元(暂计算至2022年7月25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海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雷明军:

本院受理(2023)宁0121民初1028号原告唐亚娟与被告雷明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婚生长女雷甜由原告抚养;二女儿雷媛媛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长女雷甜每月1000元生活费,至雷甜生活独立止;被告承担二女儿雷媛媛每月1000元生活费,至雷媛媛生活独立止;3.请求依法判令位于宁夏永宁县阳光花园13-4-201室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剩余银行按揭贷款归由原告偿还;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开庭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王彦武、舒丽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任善宏、孙海连、任善存、崔淑琴、田志勇、王彦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彦武、舒丽军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42772.38元(自2018年2月21日计算至2019年1月21日),本息合计242772.38元,以后利息继续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为止,即利随本清;2.请求判令被告任善宏、孙海连、任善存、崔淑琴、田志勇、王彦春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均由八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十六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李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马泽兰诉被告李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海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原县人民法院

龙江、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宁夏)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惠农区宏宝建筑模板租赁站诉被告龙江、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宁夏)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3)宁0205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408办公室(电话:0952-3399535)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2023-03-29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64434.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