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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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宏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宁0502民初1298号原告宁夏中卫市明通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卫市宏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69677.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87687元(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1月2日至2022年3月2日期间);并继续按照上述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款项全部付清止。以上共计175736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柔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吴学玲:

本院受理(2023)宁0502民初932号原告胡凤娟与被告吴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息暂计26983.87元(其中:借款本金25000元,逾期利息1983.87元,利息计算自2020年10月20日至2022年11月24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柔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764号

周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洪国、马兴林、张顺学、周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马洪国之间的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马洪国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634.6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偿还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马兴林、周瑞、张顺学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7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马艳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易麦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艳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6民初126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马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易麦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偿还款项15659.65元。案件受理费19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艳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红灯笼房产中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梅与被告宁夏红灯笼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宁夏玉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王月明、李姣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6民初136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月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红梅支付房屋租金、物业电梯费、采暖费合计13108.97元;驳回原告王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月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银川金凤区凯威尔酒店:

本院受理原告刘芷怡、席博博与被告银川金凤区凯威尔酒店、李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3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银川金凤区凯威尔酒店、李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芷怡、席博博支付房屋租金7900元;二、驳回原告刘芷怡、席博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原告刘芷怡、席博博负担50元,被告银川金凤区凯威尔酒店、李帅负担6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7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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