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202民初375号
李肸垚: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与被告李肸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宁0202民初375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银行贷款本息18922.06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400.2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非工作日自动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3)宁0202民初372号
李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与被告李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宁0202民初37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银行贷款本息64738.55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937.9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非工作日自动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陈立: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诉被告陈立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2023)宁0202民初68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立立即偿还原告贷记卡欠款本金13831.43元、利息1864.42元、违约金667.99元,合计16363.84元(暂计算至2023年2月22日)及2月1日后新增利息(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李洪军、李波:
本院受理原告杨有文与被告李洪军、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洪军、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有文借款本金103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3.65%,自2023年2月12日计付至借款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6元,由原告杨有文负担879元,被告李洪军、李波负担227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洪军、李波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陆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被告陆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陆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5549.39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9月7日),本息合计35549.39元,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89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陆海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赵新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被告赵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借款本金54000元,利息21545.52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9月8日),本息合计75545.52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89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赵新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