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小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腊生与被告田小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11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交通法庭巡回法庭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杨占东:
本院受理原告李厚荣与被告宁夏实拓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杨占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宁夏实拓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6民初11639号民事判决书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此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应承担11900元付款责任的诉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刘志鹏:
本院受理原告李娜与被告刘志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6民初109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志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娜支付报酬4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志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季文强、宁夏沂禾木业有限公司、银川市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春辉与被告季文强、宁夏沂禾木业有限公司、被告银川市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5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银川市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给原告梁春辉安装定作衣柜的义务;二、驳回原告梁春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30元,合计780元,由原告梁春辉负担50元,由被告银川市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7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2执8号
王万军:
申请执行人牛惠斌与被执行人王万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执行决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及风险提示、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你应在本公告期满次日,来我院司法辅助办公室选取评估机构,公告期满30日来我院领取财产评估报告书,并在领取财产评估报告书之后5日内有权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期限届满之日来我院领取拍卖通知书。以上确定的日期逾期不到我院办理,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相关财产。(以上日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执11098号
罗鹏、汤宇群:
申请执行人宁夏乾盛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鹏、汤宇群典当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诉前调书15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鹏、汤宇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夏乾盛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罗鹏、汤宇群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亲水花园3号住宅楼1单元602室(宁2019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86525号)房屋以清偿债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04执110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罗鹏、汤宇群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亲水花园3号住宅楼1单元602室(宁2019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86525号)房屋。通知你们于2023年5月5日上午九点半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议价、询价或选取评估机构,请于2023年6月5日领取询价报告或评估报告,若对询价报告或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2023年6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逾期未到,则视为你放弃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将由申请执行人单方选取拍卖机构。(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以上选取评估机构的时间、拍卖的时间,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法院,联系电话:章法官18995122731)。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