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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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东晟金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夏东晟金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司法鉴定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5月4日上午11时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选择鉴定机构、2023年6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兴庆华府进行现场勘查,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1994号

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方大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3月15日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2.要求被告一次付清货款330919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因你住所地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3)宁0122民初1994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晁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与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晁刚支付原告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采暖期的采暖费91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晁刚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韩英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凝与你民间接地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192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900元,并自2022年10月15日起以40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法庭三号审判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你们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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