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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吴金荣、乔月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现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金荣、乔月红偿还原告李建军借款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吴金荣、乔月红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武忠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莹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武忠玲向原告归还本金2500元,支付逾期利息280.75元。(暂计2020年2月14日至2023年3月15日,之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实际付款日期另行计算),合计2780.75元;2.诉讼费由被告武忠玲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2159号民事裁定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余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160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12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期间的利息10414.5元(双方口头约定按支付宝借呗日利率0.05%支付利息,截止2022年9月8日共产生利息10414.5元);3.被告支付原告因未按约定还款,产生的费用279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法庭三号审判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你们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赵军雷: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163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04394元(大写:壹拾万零肆仟叁佰玖拾肆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法庭三号审判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你们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孙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平罗支行与被告孙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孙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平罗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4967.42元、利息2638.73元、违约金1521.73元(利息、违约金计至2022年9月14日),合计19127.88元;被告孙丽按照《牡丹卡快速办理申请书》约定的利率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平罗支行支付自2022年9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平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孙丽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崔新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诉被告崔新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5895.04元、利息9453.96元、费用5274.35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5日,此后利息及费用等按宁夏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暂合计50623.3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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