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鹏、周晓花、苏佳、金波、丁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鹏、周晓花、苏佳、张涛、夏玉梅、金波、丁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金鹏、周晓花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157106.79元,本息共计557106.79元(利息计算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15日),2023年1月15日之后利息包括复利、罚息,按照逾期借款月利率10.33125‰计算支付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2.判令以被告金波、丁芳名下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借款本息;3.判令被告苏佳、张涛、夏玉梅对上述本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罗县人民法院
穆嘉伟、穆嘉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赵宁亮、徐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穆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5000元、支付利息16052.73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1月3日),合计71052.73元;之后的借款利息由被告穆嘉华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月利率10.33125‰向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自2023年1月4日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二、被告穆嘉伟、赵宁亮、徐静对以上被告穆嘉华应支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6元,由被告穆嘉华、穆嘉伟、赵宁亮、徐静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穆嘉华、穆嘉伟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头闸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余金洲:
本院受理原告李立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余金洲向原告支付工资75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余金洲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罗县人民法院
银川蚂蚁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鑫:
本院受理原告席建民与被告银川蚂蚁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二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装修期间多垫付的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20分 (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22号
包鑫:
原告郝振东与被告包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52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包鑫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郝振东借款21470元。案件受理费33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37元,由被告包鑫负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30号
高佳:
原告王红云与被告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83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高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红云借款48250元,并按照年利率12%支付自2021年12月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133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35元,由被告高佳负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