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03民初538号
马明兰:
本院受理原告明玉虎与被告马明兰、第三人王玉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饲料款18000元,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099.6元(18000元×1.23%×14月=3099.6元),共计21099.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5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838号
李成福:
本院受理原告田玉梅与被告李成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判令原被告婚生长子李军(2007年1月8日出生)、婚生次子李晓刚(2010年4月13日出生)归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宁夏海原县高崖乡新民行政村五自然村院落一处(含房屋4间)归原告所有,位于宁夏海原县高崖乡新民行政村五自然村14.5亩水浇地归被告所有,土地征收款3万元原被告各一半;4.依法判令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借原告哥哥田玉龙4.8万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离婚补偿金3万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8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宁夏和萌工贸有限公司、宁夏尔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翠萍、王义军、王腊梅、宁夏百联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黎莉诉宁夏和萌工贸有限公司、宁夏尔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翠萍、王义军、王腊梅、宁夏百联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宁夏和萌工贸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124010元、利息42410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6日),合计166420元。2.判令被告宁夏尔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义军、王翠萍、王义元、王腊梅、宁夏百联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公告送达费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刑事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壹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旭东与被告宁夏壹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2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于2023年1月19日解除原告马旭东与被告宁夏壹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宁夏壹空间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宁夏壹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旭东装修工程款45500元,支付违约金39000元,合计84500元;三、驳回原告马旭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70元,由原告马旭东负担995元,由被告宁夏壹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75元。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7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一千零一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宝湖店:
本院受理原告杨钰茹与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6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出租给被告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宝湖中路宝湖福邸1号公寓楼2301室的房屋。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12月10至2023年1月29日的房屋租赁费2167元(房屋租赁费暂计算至2023年1月29日,直至被告实际归还原告房屋之日),违约金2340元,合计4507元。4.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赁期间的物业费6716.29元(物业费自2020年6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1月29日,直至破告实际归还原告房屋之日)。5.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民事第三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