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宁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淑梅与你的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淑梅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未能向你方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915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法庭三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1885号
曹占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宝金与被告曹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岗人民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变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磊与被执行人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李健和李瑞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河东路胜利巷工业局2号楼4单元3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因流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变卖上述财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变卖标的:被执行人李健和李瑞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河东路胜利巷工业局2号楼4单元3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变卖价格:按标的物现状即被执行人李健和李瑞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河东路胜利巷工业局2号楼4单元3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二拍流拍价格170000元变卖。三、变卖期限:2023年4月26日10时起60日,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3 年4月5日起至变卖结束止(除周末、法定节假日外)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联系统一时间安排看样。五、特别提醒:1.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的变卖公告及须知。2.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3.变卖成交后十日内不交纳尾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变卖咨询联系电话:贺兰县人民法院:0951-3803872 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7795162684、18809585924 其他未尽事宜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予以查询。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