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宁0122民初1898号

吴小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卫华与被告吴小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租赁费用22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岗人民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李超、任振卿、任文东:

原告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超、任振卿、任文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54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李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2700000元;二、被告任振卿、任文东对上述购房款2700000元向原告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上述购房款后有权向被告李超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45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9758元,由原告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73元,被告李超、任振卿、任文东负担2828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258号

刘永峰:

原告赵恩忠与被告刘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刘永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恩忠借款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刘永峰负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259号

宁夏示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宁夏金沙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示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宁夏示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金沙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费431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8元,已减半收取439元,由被告宁夏示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874号

马涛: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6874号民事判决,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58431元,违约金37587.75元;原告有权对你名下宁C5B740号“宝马”牌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十一楼11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65101.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