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杰与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永杰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以22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原告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胡有科:
本院受理原告张适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80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胡有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适借款本金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解越:
本院受理原告徐刚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赔偿营运误工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22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678号
宁夏唐徕老年托护中心、宁夏正源骨关节疼痛病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原告马楠、马桢、马琳与被告宁夏唐徕老年托护中心、宁夏正源骨关节疼痛病专科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宁夏正源骨关节疼痛病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马楠、马桢、马琳支付托护费28584.60元、利息337.69元以及以28584.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2年3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2.驳回原告马楠、马桢、马琳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56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9号
张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愉涛与被告张亮、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愉涛偿还借款145000元、利息42651.45元,并以14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继续向原告支付该款自2022年5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6元,由原告周愉涛负担508元,被告张亮负担396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亮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