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2797号
童磊: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000元,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5000元,以上总计24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德庄火锅连锁加盟管理有限公司、赵新忠:
本院受理原告单春文与你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银川德庄火锅连锁加盟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伙入资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雍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贾汉波、陈桂花、贾斯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2月10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和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0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2年9月8日的利息共计32120.40元,要求利息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中港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新风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云南新风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支付款项93120元及退还质量保证金10000元,并由你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2662元。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