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玛德疆(宁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小龙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银金劳人仲案字【2022】1765号),已于2023年2月25日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银金劳人仲裁字【2022】1765号裁决书,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路与满城街交叉路口南500米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楼403办公室,电话: 8307486)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骏玛德疆(宁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对申请人的用工主体责任;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4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