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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793号

宁夏亿居达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沙柯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预付款77998元,装修损失8180元,利息损失暂计8692.12元(以77998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9月30日计算至2022年7月30日,并持续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存放红酒白酒损失6708元,以上暂合计101578.12元;2.本案各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不在原址办公,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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