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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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3773号

陈学文:

本院受理的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24449.23元、利息7519元,费用8601.02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6月15日止,此后利息及费用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合计40569.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774号

李永春:

本院受理的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19486.08元、利息9784.99元,费用41191.47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止,此后利息及费用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合计70462.5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1)宁0104执285号

杨锡光、赵旭英:

申请执行人宁夏檀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锡光、赵旭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7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杨锡光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纬二路以南檀溪鸣翠半岛B区23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1)宁0104执28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同时通知你二人于2023年5月11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摇号确定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庭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的权利,并于2023年6月20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异议即视为无异议。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陆燕: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新恒达陶瓷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支付货款289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的利息4708元,要求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刘雅楠:

本院受理的原告严慧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严慧君支付货款44282元,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207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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