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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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张学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5984.44元、利息4240.22元、滞纳金16850.04元、分期手续费10255.49元(暂计算至2022年1月11日),上述共计107330.19元。利息、违约金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同》的规定结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290号

魏景辉:

本院受理原告黑保霞与被告魏景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赁费2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采暖费4165元及滞纳金495.64元,共计4660.64元;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租赁费违约金102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各项损失842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高明、王会珍、常莅慧、黄昌杰、黄中风、黄磊: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鑫汇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高明、王会珍、王婷、赵学成、常莅慧、黄昌杰、黄中风、黄磊、王宁武、银川银玺悦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54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高明、黄昌杰、赵学成、王会珍、黄中风、常莅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鑫汇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211397.26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宁夏鑫汇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500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王高明、黄昌杰、赵学成、王会珍、黄中风、常莅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鑫汇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宁夏鑫汇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325号

柳小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银川市兴庆区友爱保障性住房20号楼1单元603房屋;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欠付的房屋租金12537.6元[783.6×16个月(2021年6月1日-2022年9月30日)],并顺延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776.14元(详见附表),并顺延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且租金全部缴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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